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定义
1. 竞争性谈判
(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①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④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2. 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⑥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第一,公布的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是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适用的条件不同。货物类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的居多,工程服务类使用竞争性磋商的居多。
第三,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是最低价法,低价者成交,竞争性磋商是综合评分法,评分高的成交。
第四,供应商家数要求不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一些科研项目,评审过程当中符合性审查只剩下两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公开招标转成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项目的招标。